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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公司“三会一层”治理结构,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明确“双控人”执行公司事务时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双控人”人作为“影子董事”的责任
▶▶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新增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等
本报记者 吴晓璐
7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等方面亮点纷呈。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信心,将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强调董事会核心地位
新公司法优化了公司“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治理结构,提高“三会”运作灵活度,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并提升对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有助于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增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完善,对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新公司法引入单层公司治理结构,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未来,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必选项,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性,上市公司据此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组织架构。
其次,新公司法将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重新配置,如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职权,保留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扩充董事会职权,如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市场人士认为,这突出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与此同时,新公司法提升公司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如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再次,新公司法还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增加“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的规定。
最后,新公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李云表示,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董监高人员薪酬考核机制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更好激励和约束董监高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新公司法还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以及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李云表示,这是在法律层面首次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意义重大,对认定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公司法适用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本次修法中对于强化公司“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于加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对于监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选择设立规定,对于公众公司的治理完善等均有重大的积极性意义。
规范“关键少数”行为
扩大“双控人”责任范围
新公司法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行为。如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加强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增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等。
其中,新公司法规定了“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成为一大亮点。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汤欣表示,上市公司的部分董事可能由公司“双控人”推荐,甚至直接由作为自然人的“双控人”担任,厘清对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合规义务的具体要求意义重大;在当下一些案例中,关联交易是对于“双控人”进行利益输送的主要途径之一,增加对关联交易的必经程序和不公允关联交易效力后果的规定,具有实效性;引入“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则有望在现行证券法主要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规定民事赔偿和行政罚则的基础上,直接针对符合条件的“双控人”在违法侵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下的义务和责任进行“点对点”的规定,具有补强原有立法可能存在的薄弱之处的效用。
从司法实践看来,这些新规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李云表示,这些新规在某种意义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一些争议性问题。比如明确“双控人”执行公司事务时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双控人”人作为“影子董事”的责任,这些规定都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在加大对董事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新公司法新增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今年以来,董责险投保明显升温。据平安产险的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22日,今年发布董责险采购公告的A股上市公司家数达294家,较去年6月底增长42.0%,其中有约43.2%为全新采购。
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诸多创新和完善,进一步强化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并对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进一步约束抑制,不仅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也有助于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首先,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新增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等。其次,降低临时提案权门槛,便利中小股东行权。对于行使临时提案权的股东持股比例要求从百分之三降至百分之一,且公司不得自行提高要求。再次,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最后,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等提起代表诉讼。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过往实践中出现的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集中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比如拓展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中小股东在公司受到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下的收购请求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这些调整都是根据现实商业活动中出现的大量争议、吸取了证券监管经验或者司法裁判经验后平衡的结果。
“包括新公司法作出的平衡股东与董事关系的相关规定,都为后续强化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是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各方平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种引导、规范,也为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李云表示。
法治兴则市场兴。随着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李云表示,相信新公司法能够为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总的来看,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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